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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俊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2111294
执业事务所:
建纬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
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110-2112室
邮箱:
chenlvshi5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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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刘×诉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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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刘×诉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
2008-01-25
阅读数: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28日,刘×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刘×向置业公司购买位于长沙市建湘中路××大厦1102号商品房一套,房价总计50万元,交房日期为2001年10月31日。《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买受人交清购房款后,由出卖人代办房地产权手续,并于交房后半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交付刘×,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购房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为了解决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第一条中明确约定:出卖人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办好将原土地使用年限40年延长至50年的延续工作,否则须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003年4月,置业公司为刘×办好《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付刘×。
2003年11月3日,本人代理刘×以置业公司未能按时办理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手续为由向长沙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置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及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初次和解
诉讼过程中,双方经多次协商,终达成和解,置业公司向刘×支付7.5万元延迟办证违约金,并再次承诺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为刘×办好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手续,否则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刘×收到7.5万元赔偿款后撤诉。
再次起诉
2004年12月30日,置业公司为刘×办好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证书上的土地使用年限仍为40年。
2005年1月6日,本律师再次代理刘×将置业公司诉诸法庭,要求置业公司继续办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手续,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赔偿刘×经济损失2.5万元,并在6个月内为刘×办好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50年的手续。
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支付了2.5万元赔偿款,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好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50年的手续。
申请执行
2006年7月,本人代理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0日,执行法院以该项判决没有明确给付内容及执行标的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三次起诉
2006年8月16日,刘×收到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书后,再次委托本人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赔偿房屋10年价值损失10万元。
经代理人多方努力,终于促使置业公司在2006年10月23日为刘×办好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50年的变更登记手续,刘×也随即撤回了起诉。至此本案在代理人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下,在3年中历经三次起诉、一次执行程序后终于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当事人通过诉讼不仅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款,而且最终促使开发商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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