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5个月就向我收取了数万元“定金”,向
我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注明了定金字样、我的姓名、小区名、楼栋号、房
号、房屋单价、每平米的优惠价格、盖章。但是该收据上没有约定签合同
的日期。在该楼栋取得预售许可证至今的4个月以来,开发商一直催促我
去签合同。但是考虑到房价可能会下降的预期,以及开发商原先口头承诺
近期某日交房,昨天却又口头告知我今年年底某日才能交房,因此我不想
急于去签合同。我想等到明年春节,房子能够交付使用,并且房价进一步
明朗时候再去签合同。我想问一问律师1.我在明年春节再去签合同,这样
可以吗?2.开发商往往不明码标价,如果在今后的几个月内听说该房子降
价了,暗降了,我是否能以开发商违规收取定金为由索回定金,需要向哪
个部门告诉,如何举证?3.如果开发商把此房子卖给了其他人,我是否能
够成功索取到双倍定金,此时需要付出的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大概是怎么样
的?